(2015)赤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954号原告任某甲。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任某甲与任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庭代理审判员 张云霄人民陪审员 郝茂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克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