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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南靖县伟平电器店与曾荣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伟平电器店,曾荣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1079号原告南靖县伟平电器店(经营者:吴伟平,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住所地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荣侨,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伟平电器店与被告曾荣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伟平电器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伟平电器店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