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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况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况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572号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城东5社新湾处天子云庭B栋8-7,组织机构代码07566551-7。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况娜,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况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家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