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恩萍与黄贵忠、张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萍,黄贵忠,张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630号原告:马恩萍,女,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黄贵忠,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张佩红,女,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恩萍与被告黄贵忠、张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恩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贵忠、张佩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恩萍撤回对被告黄贵忠、张佩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恩萍负担。保全费240.00元,返还给原告马恩萍。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