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何可兰与唐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2执518号何可兰:你(单位)与唐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履行方式:转账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帐号:34001712008052505383经办人:谭宏伟书记员:王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