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天平2016执124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天平,寇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尚天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5日,住景泰县。被执行人寇宗鹏,男,汉族,生于1994年8月19日,景泰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负责人王朝辉,该支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尚天平与被执行人寇宗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3)景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西支行主动支付应付赔偿款55738元,被执行人寇宗鹏应支付赔偿款4000元,但其长期在外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泰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3执1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芮守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炯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