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军与梁守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梁守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1628号申请执行人吴军,居民。被执行人梁守业,居民,原告吴军诉被告梁守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4)响尖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梁守业应当给付原告吴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梁守业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吴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守业的工资已经被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军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梁守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守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军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梁守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军如发现被执行人梁守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李 洋执行员 贺永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