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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第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昌海申请尤吉龙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海,尤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709-1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海,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5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尤吉龙,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21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尤吉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尤吉龙外出务工,去向不明,遂冻结了被执行人尤吉龙在银行的部分存款及帐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昌海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靖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