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小军与韩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军,韩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92号原告董小军,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风丽,女,52岁,住叶县老汽车站对面废旧市场。原告董小军诉被告韩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小军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恩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