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董小军与韩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军,韩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92号原告董小军,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风丽,女,52岁,住叶县老汽车站对面废旧市场。原告董小军诉被告韩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小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小军负担。审判员 XX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恩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