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华,靳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02号原告孙玉华。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孙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