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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华,靳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02号原告孙玉华。委托代理人潘卫新,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华与被告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孙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