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钱盛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75号罪犯钱盛华。罪犯钱盛华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25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1)楚少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09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8月6日止。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钱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钱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钱盛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