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莉、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莉,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保48号申请人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蒋笃峰,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莉,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申请人柘城县信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赵锦西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424民初135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申请人送达了(2016)豫1424民初1359-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柘城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送达了(2016)豫1424民初1359-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执行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24民初1359-1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保全完毕,本案执行保全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自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