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蔡泽鑫与陈楠、范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泽鑫,陈楠,范晓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504号原告蔡泽鑫。委托代理人姚菲,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楠。现下落不明。被告范晓满(陈楠之妻)。现下落不明。原告蔡泽鑫与被告陈楠、范晓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菲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楠以开办企业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其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后陈楠未还款。因上述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上述借款。两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1日,被告陈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蔡泽鑫现金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到期归还。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致起讼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举证可确认原告与被告陈楠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楠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讼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楠、范晓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泽鑫人民币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费用缴纳至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账号:10×××68。审 判 长 葛 涛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