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赵XX诉徐X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徐X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257号原告赵XX,女,195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冬松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X,男。原告赵XX诉被告徐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审判员  徐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