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84行初1号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委托代理人袁钦,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百花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须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松枝,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林,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过程中,因中牟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26日以李林、毛银凤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进行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本案的审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雪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