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曹增存与尤艳虎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增存,尤艳虎,张从棉,崔艳杰,曹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增存。被执行人尤艳虎。被执行人张从棉。被执行人崔艳杰。被执行人曹立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增存与被执行人尤艳虎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83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