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1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莫再能申请执行王正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再能,王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莫再能,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高峰镇。被执行人王正华,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本院执行的莫再能申请执行王正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白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