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汀县博强针织有限公司、邱家发、丘广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长汀县博强针织有限公司,邱家发,丘广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924号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法定代表人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建平,职员。被告长汀县博强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仁斌,总经理。被告邱家发,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丘广洲,男,196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汀县博强针织有限公司、邱家发、丘广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一、冻结被告邱家发、丘广洲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被告邱家发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江滨花园5号房产。三、查封被告丘广洲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东关一路75号房产。上述第一、二、三项保全价值合计以人民币(下同)450000元为限。原告依法提供了其委托代理人曾建平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南寨梅林大道六路2号10#、11#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政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邱家发、丘广洲的银行存款。二、立即查封被告邱家发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江滨花园5号房产。三、立即查封被告丘广洲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东关一路75号房产。上述第一、二、三项保全价值合计以450000元为限。四、立即查封担保人曾建平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南寨梅林大道六路2号10#、11#店(担保价值以45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