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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351号原告林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周芽淋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伟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