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2016闽0426执812号陈开明、郭长海、肖文海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明,郭长海,肖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812号移送部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开明,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郭长海,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肖文海,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作出的(2014)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判决向被执行人陈开明、郭长海、肖文海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9518元返还被害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开明、郭长海、肖文海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被执行人陈开明、郭长海、肖文海追缴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9518元返还被害人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陈其乐审判员 蒋满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