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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绍庆与被执行人魏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绍庆,魏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卢绍庆,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新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绍庆与被执行人魏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新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新宇在银行的存款127294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27294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