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与XX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XX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东里*号院*号楼**号。经营者吕春雁,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波,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因与被上诉人XX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8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192元,由XX波负担1310元(已交纳),由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负担88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北雁羽洁洗衣代收店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