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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尹泉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泉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泉飞。2010年7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泉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卿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泉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泉飞于2015年9月3日2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湖南中医药大学一池塘附近,趁被害人彭某与女友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彭某放在身边凳子上价值人民币1491元的索尼Xperia手机和钱包盗某内有现金人民币60元。2015年9月4日晚,被告人尹泉飞再次窜至湖南中医药大学附近伺机作案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现金人民币60元及索尼Xperia手机1台均已发还被害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尹泉飞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泉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现金人民币60元、发票1张、索尼Xperia手机1台,书证:何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桔子洲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及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尹泉飞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被害人彭某购买被盗手机的凭证、领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刑初字第58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徐某、何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尹泉飞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2015)20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泉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泉飞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泉飞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泉飞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泉飞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泉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