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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27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玉龙、韩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玉龙,韩笑,唐宝田,唐甲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705-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合锋,男,该社职工。被告:唐玉龙,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韩笑,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唐宝田,男,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唐甲田,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上述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唐玉龙所有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治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