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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XX与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曹XX。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乔天龙,村委主任。原告曹XX与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堡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被告后堡村委法定代表人乔天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XX诉称,2007年2月原后堡村委支部书记乔月亮因村委所需,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言明月息3分,期限1年,并出具借款13.6万元的借据。2013年村委换届时遗漏了该笔债务,后村委支书乔月亮给监账人经管局局长说明此事,经与新任主任乔天龙协商后,将遗漏的欠账清单交给了村委会计。2015年3月移交了原告曹蒲选的借款条据。但至今村委本息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后堡村委偿还借款1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347548.80元。被告后堡村委辩称,该笔债务系前村委支书所欠,借款经过不清楚,且村委财务账目未移交下来该笔欠款。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5日,原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委支部书记乔月亮因村委解决村民年关福利所需,代表村委在临汾市平阳宾馆向原告曹X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期限1年,本息共计136000元,乔月亮并代表村委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加盖了后堡村委公章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本息未付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乔月亮的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收款收据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对利息的诉求,本院认为在借款约定的期限内及逾期利息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以年利率24%计算为宜。关于被告后堡村委辩称,未移交在财务账目上,不了解该笔债务情况,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蒲县乔家湾乡后堡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曹蒲选借款1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曹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亢红翔审 判 员 王   红   伟人民陪审员郭石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索   永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