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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郭香敏与王晓昌、王梦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香敏,王晓昌,王梦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郭香敏,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盼盼。委托代理人孙红银,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昌,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梦刚,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系王晓昌之子。王晓昌、王梦刚的委托代理人程玉山,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香敏与被告王晓昌、王梦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郭香敏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香敏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盼盼、孙红银,被告王晓昌及王晓昌、王梦刚的委托代理人程玉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香敏诉称,郭香敏与王晓昌两家系东西邻居,郭香敏居西、王晓昌居东,郭香敏家一直走自家房宅东的出路(唯一出路)向北通行到东西大街。2015年4月份,王晓昌家在出路上放置一间简易房和停放汽车,严重妨碍郭香敏家的正常通行,还把郭香敏家的车辆堵在街边无法移动,王晓昌强行破坏郭香敏家正常的通水管道,致使郭香敏家至今无法通水。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晓昌、王梦刚停止侵害,移除简易房,移除汽车,恢复郭香敏家的出路通行权;2、判令王晓昌、王梦刚修理被其损坏的郭香敏家的通水管道,保障郭香敏家正常通水;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晓昌、王梦刚承担。王晓昌、王梦刚辩称,1、郭香敏主张的出路权利和出水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看到郭香敏的土地证、房产证,如果郭香敏在土地法颁布后没有颁发新证,根据新土地法规定,土地之间发生纠纷,应先由政府处理;2、郭香敏所说的通行权利,在1996年郏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平顶山中院二审已认定是王姓家的出路,2013年8月,经东街居委会王姓家族因出路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晓昌以26万元买断该过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路归王晓昌使用;3、1996年9月10日,郭香敏与其丈夫张云峰向王晓昌出具证明证明东山墙是伙墙,不应有出路,所以郭香敏的起诉无理无据,应驳回郭香敏对王晓昌、王梦刚的起诉。经审理查明,郭香敏家位于郏县东大街路南临街与王晓昌家系东西邻居关系,郭香敏居西,王晓昌居东。郭香敏家与王晓昌家之间有大约3米多宽的过道。1996年王中兴(王晓昌之父)与其他王姓家族成员因王中兴家西边一间过屋的出路问题发生纠纷,王中兴将王姓家族王昌玲等人诉至法院,本院作出(1996)郏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被告所争执的出路与王家胡同南北取直前后出入。红白大事仍走过屋出入。二、原告建房以临街大门东墙中心为界,他人不得干涉。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不得在临街(西间)大门处设置任何障碍物。被告王昌玲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平民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的过道系王中兴家临街房西边的过屋被扒后所形成。郭香敏家长期以来就是走该过道向北出入东西大街。郭香敏提交有土改时郭奇(郭香敏之祖父)、王狗剩(郭奇之南邻)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郭奇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备考栏内显示:王家二门外许扒门,大门共走,南客厅屋西为独墙,以北为伙墙,向南出路办有。王狗剩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备考栏内显示:红白大事走过屋,前后大门公用。2013年8月,经东街居委会调解,王晓昌与其他王姓家族成员达成协议王晓昌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争议过道的所有权、使用权,协议内容为:“协议书立协议人:王晓昌(王中兴之子)男,汉族,住郏县城关东大街75号。(以下简称甲方)立协议人(以下简称乙方)王康营、王庆昌、冯军玲、王占非、李秋玲、王中强、王中义、王昌珍、王中信、王彦辉、王永昌、王狗、王旭辉、王钦正、王康同经甲方、乙方自愿协商,双方为了和谐和方便生活,经居委会调解说和,就乙方共走的出路和大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协商同意今后乙方的行走出路包括红白大事,均从王家胡同到东大街,不再走甲方房内出大门楼,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26万元。今后过道和王家大门楼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甲方。二、经甲乙双方协商,此前双方所签订的有关协议作废。三、今后无论扩街与否,大门楼都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插足。四、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目前所有门面房包括大门楼正常的出租、经营和施工。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当日钱业两清,永不反悔。六、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及各当事人各持一份。七、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永无后患。甲方:王晓昌乙方:王康营、王庆昌、冯军玲、王占非、李秋玲、王中强、王中义、王昌珍、王中信、王彦辉、王永昌、王狗、王旭辉、王钦正、王康同。中证人:杨海成甄志平2013年8月8日郏县龙山街道东关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另查明,2015年4月,王晓昌在争议过道上放置一间简易房,停放汽车一辆,阻碍郭香敏家正常通行。2015年9月王晓昌将郭香敏家在过道的通水管道剪断,致使郭香敏家无法通水。郭香敏未向本院提供王晓昌之子王梦刚侵权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郭香敏与王晓昌、王梦刚因争议过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土地确权时东西大街还未扩建,王晓昌家西边为过屋,该过屋系王姓家族公用出路,但东西大街扩建后该过屋已经不存在,本案争议的过道系王晓昌家临街房西间的过屋被扒后所形成。郭香敏、王晓昌双方均尚未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明,且双方都未提供郭香敏是否具有行走过道出入东西大街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应当先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郭香敏与王晓昌、王梦刚系邻居关系,虽郭香敏、王晓昌双方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鉴于郭香敏家常年一直走双方争议的过道出入东西大街,现王晓昌在郭香敏通行的过道上放置简易房、汽车等障碍物明显不妥,因此在政府确定该争议过道的权属之前王晓昌应当保障郭香敏家基本的通行习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香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峰审 判 员  刘银萍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