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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辖终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浩飞与刘彩凤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彩凤,王浩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辖终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彩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浩飞。上诉人刘彩凤因与被上诉人王浩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务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类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应选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刘彩凤的户籍所在地在长垣,长垣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该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劳务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属于并列的同级案由,二者并无从属关系。本案原告王浩飞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其工资,属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刘彩凤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周予崴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