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5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2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暂缓执行);2015年11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警告;2015年12月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2月30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警告;2016年1月8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横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30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横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华、韩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丈夫曹某某因涉嫌赌博被横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横山县公安局,其随后来到该局,强行闯入民警询问曹某某所在的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12号办公室。民警将王某某推出门外。后王某某采用踢门、扯窗帘、谩骂等方式继续干扰办案,民警将其强行带出横山县公安局大门,并将大门关闭。王某某又强行翻入该局大门,将用来硬化院子堆砌的砖块推翻,又用铁丝、绳子上吊,被其侄子制止,后王某某从地上拿起砖块将12号办公室的窗子玻璃砸碎,并打砸办公室内的电脑、桌椅等办公物品,最后睡在该办公室椅子不起来。后王某某被横山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在执行拘留期间,王某某以自残、绝食等方式威胁看管民警和横山县看守所,横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7日对王某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曾多次到横山县公安局找该局局长师某某以及领导郭某甲、万某甲、李某甲等人要求解决问题,并在领导办公室长时间昼夜滞留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解。王某某及其家属先后四次来到横山县政法委要求解决问题,并七昼夜滞留在政法委511办公室。大哭大闹并以绝食、跳楼、服毒自杀相威胁,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王某某还到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找县领导处理问题,以跳楼相威胁,并反复以谩骂、堵门的方式影响办公秩序。2014年4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从横山县公安局后院的一楼走到二楼,先将自己的鞋子扔下楼,又翻过栏杆,抱住外墙旁的下水管往下溜时,不慎跌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王某某被送往横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开始到北京上访。于2014年11月2日、11月8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30日、12月1日先后6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2014年12月26日,经横山县民事调解中心民事调处:王某某不懂法律,纯属无理取闹,横山县公安局依法办案,无任何责任。鉴于王某某同时还有病毒性肝炎等多种疾病,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本着解决其特困之实际问题,一次性给王某某补偿人民币20万元进行化解,王某某表示同意。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开始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12月1日、12月21日、2016年1月6日先后四次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接访人员从北京接回后,在靖边县医院拒绝体检。民警将王某某押往靖边县拘留所途中,王某某趁民警不注意用头撞车窗玻璃、吞食大量药物,被民警及时发现制止。在靖边县拘留所大厅,王某某嚎啕大哭,辱骂办案民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情况说明、证明、横山县民事调解中心民事调处意见书、协议书、榆林市驻北京劝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表、北京信访动态、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韩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扰乱社会秩序,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王某某在1至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她从下水道掉下来,是因为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将她从门口拉出去,她又返回来走到二楼,不知道怎么就从二楼掉下去了。至于电脑和玻璃不是她打坏的,是民警在拉扯中损坏的。最早去公安局是因为公安局说她丈夫赌博,她只是去了解情况。去北京上访都是事实,原因就是韩某乙写下的协议没有兑现,去公安机关是因为公安机关的人打她了,她要求公安机关给她处理问题,她知道自己错了,现在有病了,走路也不方便,她以后不去上访闹事了,也不再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对韩某乙等人签订的协议也不追究了,她出去自己看病,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丈夫曹某某因涉嫌赌博被横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横山县公安局,其随后来到该局,强行闯入民警询问曹某某所在的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12号办公室。见到曹某某后,王某某质问曹某某为何赌博,并在曹某某脸上扇了两记耳光,使民警无法正常询问。在劝说无果后,民警将王某某推出门外。后王某某采用踢门、扯窗帘、谩骂等方式继续干扰办案,民警将其强行带出横山县公安局大门,并将大门关闭。为防止王某某再次干扰办案,民警将曹某某带至后院办公室继续询问。王某某被带出大门口,强行翻入公安局大门,将用来硬化院子堆砌的砖块推翻,又用铁丝、绳子上吊,被其侄子制止,后王某某从地上拿起砖块将12号办公室的窗子玻璃砸碎,并打砸办公室内的电脑、桌椅等办公物品,最后睡在该办公室椅子不起来。后王某某被横山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在执行拘留期间,王某某以自残、绝食等方式威胁看管民警和横山县看守所,横山县公安局于2013年5月7日对王某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2013年6月24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横山县公安局找该局党委委员、原治安大队大队长郭某甲,称其在被拘留期间,民警将其殴打致其头疼、耳朵聋,要求郭某甲处理。郭某甲在了解情况后对其做了解释工作,并告知其可到横山县公安局纪委、县纪检委、县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去反映,王某某拒不听从,滞留在郭某甲办公室直至次日早上。郭某甲上班后继续向王某某讲法律、政策,其他民警也对其进行劝说,都无济于事。民警在劝说过程中去扶王某某,王某某便嚎啕大哭,并以死相威胁,造成郭某甲无法开展工作,直至当日下午,王某某在其亲戚劝说下才离开。后王某某又多次到郭某甲办公室滞留过夜,直至2013年7月31日,经横山县司法调解中心的贺加忠将其劝走。几天后,王某某又到郭某甲办公室滞留多日并以绝食的方式威胁横山县公安局给其看病。郭某甲又叫来贺加忠,给了贺加忠2000元,让贺加忠带王某某去横山县红会医院看病才将王某某劝走。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又来到郭某甲办公室并滞留过夜,以同样的方式影响其办公至2013年8月15日。迫于无奈,郭某甲以司法救助的名义答应给王某某雇佣一名护理人员,次日王某某在横山县红十字会医院入院治疗。在住院期间,王某某不配合治疗并以跳楼相威胁,同时提出转院治疗的要求,否则将继续滞留其办公室。后于2013年9月28日,韩某乙带王某某住进榆林市第一医院。在住院期间,韩某乙在没有得到横山县公安局委托的情况下与王某某达成一个调解协议,该协议内容为:1、在王某某住院期间的费用由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承担;2、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支付王某某后续治疗费50000元协议签订后五天内付清;3、王某某孩子在大学毕业后,在符合国家就业条件和国家就业政策的情况下,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帮助解决就业问题。两、三天后,王某某反悔。出院后,王某某经常到郭某甲办公室,郭某甲不在时,就到旁边李某甲办公室滞留,直到2013年11月20日。后王某某又住进横山西沙医院在住院期间,王某某隔几天就到横山县公安局领导办公室滞留。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横山县公安局师某某局长办公室,并滞留不走。后时任横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万某甲将王某某叫到其办公室,万某甲给其做工作无果,后其滞留在万某甲办公室不走,导致万某甲无法办公。王某某在万某甲办公室滞留八个昼夜,期间万某甲与横山县治安大队其他民警每天按时给王某某送吃喝,但王某某拒绝饮食,要求横山县公安局给她处理问题否则就以死威胁,后经万某甲劝说快过年了让其回家,王某某才回家。隔了几天,王某某又来横山县公安局找李某甲和郭某甲,并在他们办公室滞留过夜,临近过年才将其劝说离开。从2014年2月28日起,王某某又开始每天在横山县公安局找郭某甲,郭在办公室时王某某就在办公室滞留,郭不在时就将办公室门帘扯下在办公室门口台阶上躺着,一直持续到2014年4月19日。2014年4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从横山县公安局后院的一楼走到二楼,先将自己的鞋子扔下楼,又翻过栏杆,抱住外墙旁的下水管往下溜时,不慎跌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王某某被送往横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先后四次来到横山县政法委要求解决问题,经横山县政法委调查并给予答复,王某某对调查结论不满意。2014年6月16日王某某拒绝离开政法委511办公室,反复劝阻无效后,王某某连续三昼夜滞留在511办公室,横山县政法委书记王林叫横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将王某某接走。此后从2014年7月2日起,王某某再次来到横山县政法委滞留在办公室连续七个昼夜,大哭大闹并以绝食、跳楼、服毒自杀相威胁,导致横山县政法委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2014年8月25日起,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横山县人民政府办办大楼,以找县领导处理她被打一事为由,滞留在横山县人民政府楼内。2014年8月27日,王某某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解,以跳楼相威胁,并反复以谩骂、堵门的方式影响办公秩序,后被横山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中共横山县纪委于2014年5月7日对王某某反映的其于2013年5月3日在横山县公安局大院、横山县看守所被民警殴打一事核查,认为王某某所述的她在从治安大队门口被强行拉出公安局大门口时候、北街派出所民警将其拉上警车时候和在看守所外值班室期间分别有民警扯其头发、在其脸上、头上进行拳打脚踢行为事实不符,所有民警在办案中没有违纪行为,并于2014年9月28日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反映的有关问题予以初核了结。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通过上级部门给横山县公安局施加压力,迫使横山县公安局处理其被民警殴打以及其在横山县公安局二楼跌下摔伤一事开始到北京上访。2014年10月20日,王某某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送往久敬庄接济中心,榆林市驻京劝返小组派员去接,王某某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拒绝离开,直到清场时才离开。2014年10月21日,工作组将王某某交给横山县接访人员,王某某利用上厕所时间脱逃,再次到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警方查获送往久敬庄接济中心,被工作组接回后交给横山县接访人员带回横山。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横山县公安局要求解决自己的事情,民警将其劝到信访大厅,下午下班后,王某某拒绝离开。后门卫将王某某扶出信访大厅,王某某用自己的拐杖甩开殴打门卫,并到大门口将大门堵住,致使车辆不能出入,后横山县公安局民警罗某甲给了王某某200元钱,王某某才离开。之后王某某又于2014年11月2日、11月8日、11月22日、11月25日、11月30日、12月1日先后6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2014年12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其进行训诫。2014年12月2日,王某某被横山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暂缓执行)。迫于信访考核通报及接访经费的压力,横山街道办事处、横山县信访局提出对王某某非正常上访一事进行化解。于2014年12月26日,经横山县民事调解中心民事调处:王某某不懂法律,纯属无理取闹,横山县公安局依法办案,无任何责任。鉴于王某某同时还有病毒性肝炎等多种疾病,且家中欠债累累,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县工作组及县民调中心本着解决其特困之实际问题,一次性给王某某补偿人民币20万元进行化解。同时按照标准解决王某某家2015年度的低保和协调办理相应等级的残疾证。王某某签字、捺印表示同意。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其上访理由是2013年韩某乙与其达成的调解协议未兑现,要求横山县公安局向其支付5万元,并帮助安排其孩子的工作。2015年10月26日,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被榆林驻京工作组劝回。后其又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12月1日、12月21日、2016年1月6日先后四次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训诫四次。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11月24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处以警告;于2015年12月8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2015年12月30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1月8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分流后,横山县街道办事处李某乙去北京接访,王某某拒不配合回家,提出给她1000元才回家,同时说明如果回去不给处理,她将继续去北京上访,索要的1000元是下次去北京的路费。回到横山后,李某乙向王某某支付现金700元后,王某某才回了家。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行政拘留届满出所时,在靖边县拘留所滞留一整天,称自己在拘留时身上带有10000元人民币,要求靖边县拘留所退还。靖边县拘留所出于无奈给了王某某100元钱,王某某在晚上才离开。2015年12月24日,横山县接访人员在北京接王某某回来时,王某某表示同意回来。但是到首都机场后,王某某称自己有病、心口疼,在机场大哭、拒不登机,引起机场乘客围观,最终导致其延误登机。接访人员将王某某送到机场救护所进行急救,经检查,王某某血压、心电图均正常。于第二天回到横山后,接访人员李某乙给了王某某100元,王某某才回家。2016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接访人员从北京接回后,在靖边县医院拒绝体检。民警将王某某押往靖边拘留所途中,王某某趁民警不注意用头撞车窗玻璃、吞食大量药物,被民警发现及时制止。在靖边县拘留所大厅,王某某嚎啕大哭,辱骂办案民警。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柒份、训诫书、情况说明、证明、关于陕西省横山县警察殴打、非法用刑致王某某伤残的上访信、中共横山县纪委派出行政综合系统纪工委关于王某某反映2013年5月3日在县公安局看守所被民警殴打问题的初核报告、横山县民事调解中心民事调处意见书、韩某乙与王某某协议书、情况说明、榆林市驻北京劝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表、北京信访动态陆份、调取笔录、王某某住院病历及心电图、人口信息、照片三张等书证;证人曹某某、李某丁、峁某丁、雷某甲、李某甲、鲁某某、郭某某、姬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王某甲、贺某甲、王某乙、韩某乙、吴某乙、陈某丁、白某某、白某甲、刘某甲、阿某某、师某乙、纪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李某丁、师某丙、贺某丁、朱某某、罗某甲、张某丙、张某丁、胡某丁、李某乙、陈某丙、解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u盘2个、内含视频及录音)等证据。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对部分证据有异议,辩解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和横山县看守所的民警都打她了,她每次上访是因为这个问题都没给处理;记得当天公安局院子是在铺砖,但是电脑和椅子是在拉扯中损坏的,不是她打坏的;郭某甲罚她丈夫的一万元钱,是因为她丈夫和死去那人赌博了,其实她丈夫是参与赌博,但没有和死去的那个人赌博,她多次去公安局、郭某甲办公室也是为了要这一万元钱。郭某甲手下的人打了她,将她拉出去,她又返回去,她也不清楚是如何从二楼掉下去的;她每次去政府,就是为了让给她看病,她并没有威胁政府要跳楼;每次接访者都说给她处理问题了,但是一直不给解决;至于那个协议,是韩某乙签订的,但是韩某乙等几个处理问题的人说是公安机关委托的。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列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多次在横山县公安局、县政府、县政法委非访闹事,并以滞留、绝食、跳楼、服毒自杀等相威胁,严重影响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春燕审 判 员 刘亚东人民陪审员 韩树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