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慧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