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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岗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661号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31号1号楼40801室。法定代表人赵群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树斌,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岗,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洛滨镇三山村4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2520元,由原告陕西联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建锋审 判 员  李谋芝人民陪审员  王月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