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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864号原告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岭厦社区展才街3号恒浩峰高新工业区A栋二楼。法定代表人旷明利。委托代理人李树明,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罩山工业区1栋四楼B区。法定代表人石伟祥。原告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邦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