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63号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袁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王某某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王某某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