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郭玉芹与郑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芹,郑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612号原告郭玉芹,女,1975年10月3日,汉族。被告郑军平,男,1969年12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郭玉芹诉郑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萍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