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6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秋林、李丽莉、王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秋林,李丽莉,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645-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朱秋林,公务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丽莉,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庆,公务员,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二商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巴彦县中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秋林、李丽莉、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秋林有房产,申请人同意拍卖该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6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