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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国利与李云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150号原告赵国利诉被告李云福、北京路通顺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利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七元由原告赵国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戍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