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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俞苏民与胡建兵、胡加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苏民,胡建兵,胡加秋,盛美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146号原告:俞苏民。委托代理人:杨国青,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娜,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建兵。被告:胡加秋。被告:盛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苏民诉被告胡建兵、胡加秋、盛美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苏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俞苏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