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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谭孝琼与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琼,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633号原告谭孝琼,女,生于1952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耀,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营山县人民医院。负责人余飞。被告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琼与被告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孝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孝琼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江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