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谭孝琼与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孝琼,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633号原告谭孝琼,女,生于1952年1月29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立耀,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营山县人民医院。负责人余飞。被告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孝琼与被告营山县人民医院、营山县亚环保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谭孝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孝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孝琼负担。审判员 钟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江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