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玮、罗慧琴与被执行人徐燕、梁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玮,罗慧琴,徐燕,梁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肖玮,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罗慧琴,女,1978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燕,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梁军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玮、罗慧琴与被执行人徐燕、梁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燕、梁军伟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燕、梁军伟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59163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5916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