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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月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王月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62号之一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琴,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月增。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