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1130号原告曹某某,男,1985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乔某某,女,1988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原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于2016年04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大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