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0104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玉龙与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龙,李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民初1839号原告陈玉龙。被告李金文。原告陈玉龙诉被告李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玉龙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15元,撤诉减半收取11057.5元,由原告陈玉龙负担。审 判 员 吴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