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陈甲贵、赵兰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陈甲贵,赵兰春,周汝财,殷宗营,苏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860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84号。代表人刘洪琪,行长。被告陈甲贵,居民。被告赵兰春,居民。被告周汝财,居民。被告殷宗营,居民。被告苏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告陈甲贵、赵兰春、周汝财、殷宗营、苏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甲贵、赵兰春、周汝财、殷宗营、苏法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