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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陈甲贵、赵兰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陈甲贵,赵兰春,周汝财,殷宗营,苏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860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84号。代表人刘洪琪,行长。被告陈甲贵,居民。被告赵兰春,居民。被告周汝财,居民。被告殷宗营,居民。被告苏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告陈甲贵、赵兰春、周汝财、殷宗营、苏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五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甲贵、赵兰春、周汝财、殷宗营、苏法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