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XX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54号罪犯XX刚,又名王强,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合镇丁家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碑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XX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08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28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延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XX刚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XX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3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