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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廖乃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廖乃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有熙,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真让,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廖乃可。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廖乃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字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乃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乃可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乃可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35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乃可的银行存款357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伟  成审 判 员 韦  乃  彪代理审判员 陈  俊  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昊书记员吴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