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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6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晓丹与孟津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丹,孟津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6行初43号原告:马晓丹,女。委托代理人:马丽萍,女,与原告系母女关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住所地:孟津县桂花大道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0540574-4。法定代表人:闫春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丹诉被告孟津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马晓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丹撤回对被告孟津县公安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晓丹负担。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