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迟晶与孙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晶,孙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7号原告迟晶,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丽萍,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晶与被告孙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迟晶撤回本诉。本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积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