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7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迟晶与孙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晶,孙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17号原告迟晶,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孙丽萍,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晶与被告孙丽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迟晶撤回本诉。本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积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