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72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乔爱香与祁县华壮墙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香,祁县华壮墙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7民初352号原告乔爱香。委托代理人亢金礼,祁县古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县华壮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峪口乡段家窑村。法定代表人高雅志,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爱香与被告祁县华壮墙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爱香以经其代理人亢金礼主持调解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爱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乔爱香负担。审判员  王志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