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程某与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电子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某。上诉人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太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明审 判 员 胡志刚代理审判员 周 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青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