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盛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盛达公司)。住所地:富平县齐村镇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张光华,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下称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富平县望湖路76路。负责人王宇平,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华盛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平县供电分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5日起诉上诉人偿还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电费款6567293.47元及滞纳金,于当天又另案起诉上诉人偿还2015年7月至8月电费款5283626.78元及滞纳金,两案基于同一合同和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当是一个案件,应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将一案件分开起诉,系规避级别管辖的行为。2、被上诉人申请标的额为1000万的诉前财产保全,起诉时又将一个案件分开起诉,亦系规避级别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供电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本案与其同日起诉的另案虽基于同一供电合同,但诉讼请求并不相同。被上诉人根据不同的诉请分别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将两案合并保全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违反级别管辖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567293.47元,符合富平县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标准,故富平县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代理审判员 张雪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