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张正建、曹双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张正建,曹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正建,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曹双富,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娟与被执行人张正建、曹双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正建、曹双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正建、曹双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小娟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4032元,执行费71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鹏 微信公众号“”